對於初接觸採購法的人而言

「擴充」是一個常常聽到的名詞

今天就來分享擴充的意思 以及如何使用

 

擴充的意義

「擴充」的法條是規範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話文來說 就是我在買東西的時候 

留下一個增購的權利 等到我有需要增購時 

我就可以向原有廠商直接採購 不用再上網招標 可以省下時間 提升採購效率

 

要怎麼使用擴充條款呢

法規裡面有幾個重點必須要符合

第一個就是在「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寫明

意思就是招標公告跟招標文件「都要寫」

不能只挑一個地方寫

他的本意就是在一開始招標的時候 可以讓有意想爭取標案的廠商 公平的知道這案子未來可能還有後續

不要事後才在那邊說 為什麼機關可以直接限制性招標找某某廠商辦理

 

第二個是寫明「擴充之期限、金額或數量」

例如:我預計向廠商增購100萬元,或是預計之後跟廠商續約一年等

 

使用擴充條款有什麼好處呢

第一個就是可以合法的不用上網公開招標

可以洽原本廠商直接承作 節省時間成本提升效率

第二個是符合一定條件之下不用議價 可以直接以換文的方式辦理

意思就是原本的契約是多少錢 新增的部分只要雙方意思確認好 直接照原本的契約價金走

那所謂的一定條件,目前有3個函釋可以給大家參考

第一個是最常用的94年0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第二個是95年0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貴府依旨揭一覽表辦理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第三個是最新的,有關於基本工資調整的函釋114年04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40004200號:「...所詢疑義,機關因旨揭政策辦理契約變更所增加之履約成本,並非原契約之決標條件,仍應依規定辦理議價程序。至於訂定底價一節,依來函所述,所增加履約成本可依原契約薪資條件計算得知,亦無容廠商減價導致政策折減之可能,訂定底價之要件已被旨揭政策及原契約薪資條件拘束,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底價已無實質上裁量核定之權,係屬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所稱「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案件」 得免訂定底價,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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