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護照因為國際接受度很高

也常常被拿去黑市在買賣

(因為東方人的臉孔對於歐美國家而言 他們很難分辨 不法份子收購護照後 就有可能成為詐騙集團犯罪的工具)

所以 政府對於護照遺失非常的重視

首先是護照條例第21條有規定

十年內以遺失護照為由申請補發護照達二次以上

外交部是可以做延長審查期限2-6個月(就是比較晚拿到護照的意思)

也可以縮短護照的效期


如果真的找不到護照

那也只能報遺失再去外交部補辦護照

那如果今天是「明知護照沒有遺失」

卻故意去報遺失,這樣會有問題嗎?


要分享的案例就是臺中地方法院的判決:「爰審酌被告明知本案護照並未遺失,竟率爾為本案犯行,足生損害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於護照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應予非難」

這個案例法官用偽造文書來辦

OOO明知其女兒之護照並未遺失,而OOO因擔心中國大陸地區疫情嚴重,不願讓女兒隨其配偶OOO前往中國大陸地區,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民國年月日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偵查隊,虛偽載明女兒之護照遺失,並持以向該分局承辦偵查佐提出,致使不知情之承辦偵查佐依前揭申報表之記載,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護照遺失列管通報電磁紀錄上,OOO並於護照資料查詢結果確認單申請人欄簽名,用以表示其護照確實遺失。偵查佐再利用電腦設備將該護照資料電子檔案,上傳至刑事警察局之「自動化護照查證作業系統」,再依序傳送至外交部領事局,致生損害於警政機關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護照管理之正確性。


台灣護照的好用是靠全體國民一起努力 如果台灣的護照頻繁遺失 讓世界各國覺得台灣的護照公信力很低 台灣的免簽國只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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